协会章程
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其英文译名为Henan Taekwondo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跆拳道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河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全省唯一被承认并代表河南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跆拳道协会有关竞赛和其他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体育法》及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跆拳道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及关心、支持跆拳道运动的海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全省跆拳道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郑州市健康路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宣传普及群众性跆拳道运动,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
(二)对全省跆拳道运动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跆拳道运动发展的规则、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三)研究、制定项目的全省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规则,报河南省体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普及跆拳道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五)组织培训跆拳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申报,推荐国家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积极参加、承办或举办国内外跆拳道比赛。
(七)组织全省跆拳道运动爱好者的业余训练,选拔、培训优秀后备人才。
(八)加强与各省、市跆拳道协会之间的联系,开展体育交流,增进友谊,促进跆拳道运动发展。
(九)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和河南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管理全省跆拳道竞赛及活动,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省性、全国性的各类跆拳道竞赛和活动。
(十)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有偿服务,增资创收,为发展跆拳道事业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协会吸纳各地、市、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有条件的跆拳道运动相关企业、俱乐部组织为团体会员。
(二)本协会吸纳社会各领域中爱好跆拳道运动,并具有一定跆拳道运动水平的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该组织的章程,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三)该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审批文件和登记表的复印件。
(四)经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有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指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几位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体育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及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他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本会所有。本会及其会员在跆拳道比赛及活动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本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的名称、标识、徽记及与本协会的无形资产属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九章 比赛
第四十九条 比赛的管理
(一) 各级跆拳道运动协会对相应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由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比赛,由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三) 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及各地区的比赛,必须向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五十条 未在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注册的团体、俱乐部及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子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